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6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环保热电厂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4号)(2018年)的有关要求,现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进行第二次公示,以征求公众意见。
一、建设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环保热电厂技改项目。
(二)建设单位:东莞市新东元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海心沙。
(四)建设规模:本次技改依托现有的焚烧发电厂进行,在全年焚烧炉处理能力75万吨不变的前提下,拟掺烧生活污泥、印染污泥、造纸污泥及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模设定为厂外接收掺烧处理生活污泥、印染污泥、造纸污泥及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超过30万吨/年,总掺烧比例最大不超过40%,其中掺烧处理污泥(含水率低于60%),掺烧比例最大不超过15%,处理量为0-11.25万吨/年,其余量掺烧处理食品残渣、纺织皮革业废物、造纸印刷业废物、可再生类废物等其他一般固体废物0-30万吨/年,及处理厂内产生的少量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改变现有焚烧炉,焚烧炉仍然优先焚烧生活垃圾,在有处理余量时才会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建设内容:①本次技改拟掺烧一般工业固废以及污泥,不超过30万吨/年(即日平均掺烧处理不超过900t/d,日最大掺烧处理不超过1152t/d),总掺烧比例最大不超过40%,其中掺烧处理污泥(含水率低于60%),掺烧比例最大不超过15%,处理量为0-11.25万吨/年(即日平均掺烧处理不超过337.5t/d,日最大掺烧处理不超过432t/d),其余量掺烧处理食品残渣、纺织皮革业废物、造纸印刷业废物、可再生类废物等其他一般固体废物0-30万吨/年(即日平均掺烧处理不超过900t/d,日最大掺烧处理不超过1152t/d),及处理厂内产生的少量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改变现有焚烧炉,焚烧炉仍然优先焚烧生活垃圾,在有处理余量时才会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②对废气末端治理进行优化调整,利用现有焚烧设施烟气处理系统中的活性炭处理系统,采用复合黏土矿物改性吸附材料替代活性炭进行吸附二噁英及重金属,同时保留活性炭吸附作为备用;
③为提高循环冷却水水质,新增加一套循环冷却水膜处理系统,用于减少循环冷却水中泥沙、悬浮物及含盐量等,从而提高循环冷却水水质;
④厂区渗滤液处理系统在有余量时,应急接收处理岛内其他企业的生活垃圾渗滤液。
⑤增加飞灰去向,增加直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该去向,即技改后飞灰经螯合固化符合要求后送填埋场安全填埋处置或直接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意见表选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公告中的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如下: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W020181024369122449069.docx。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到我司查阅,请提前与我司联系人电话联系。
附件 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环保热电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主要涉及项目周围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及有关公众。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项目环评有宝贵意见或建议,可将填写好的公众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在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内提交到我司,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如下:
(一)建设单位:
东莞市新东元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工;联系地址: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海心沙;电话:13249988088;邮箱:3055645560@qq.com。
(二)编制单位:广州粤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工,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21号1004房,联系电话:13570487701,邮箱:2310590375@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东莞市新东元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5日